客户:许某某
服务类别: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 附带民事诉讼
时间: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
案件背景
2012年6月23日16时左右,许某某到中铁集装箱公司大朗站办理托运业务;货运员王某某称,许某某公司的集装箱不符合运输要求,双方发生争执;许某某一时冲动,用手掐住王某某的脖子,致王某某颈部寰枢椎关节半脱位;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2年12月13日,王某某向广州铁路公安处大朗派出所报案;
12月18日,经公安机关传讯,许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有关事实。
刑事立案后,许某某表示愿意赔偿,并希望获得王某某的谅解,协商未妥。
2013年10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许某某的困境
1)无法获得王某某谅解,王某某坚持要求追究许某某的刑事责任;
2)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许某某赔偿22万元;
3)既面临刑事处罚,又面临巨额赔偿。
许某某的要求
1)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2)愿意赔偿,但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案件的关键
如何获得王某某的书面谅解,
王某某向法院出具不予追究许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律师的观点
1)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如果获得王某某的谅解,则可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3)如何获得王某某的谅解,又避免王某某“狮子大开口”,要求过高的赔偿,需要较高的谈判水平和技巧。
解决方案及措施
1)了解、熟悉案情,特别是注意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心理;
2)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有利有节地与王某某商谈,打消王某某“过高”的心理预期;
3)始终注意获得法官的理解与支持。
律师介入效果及分析
律师介入前:
1)王某某不接触、不理会,态度很硬;
2)王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很高。
律师介入后:
1)王某某愿意谈,赔偿要求逐步下降,最后下降到略高于正常的标准;
2)经过十多次商谈,许某某终于以不高于心理预期的赔偿款项获得王某某书面谅解;
3)法院判决: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评价:
1)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刑事案件中,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前提条件。
2)如何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又避免被害人“狮子大开口”,要求过高的赔偿,需要律师及委托人有较高的谈判水平和谈判技巧。
3)本案承办人通过具有较高水平的谈判,使委托人以不高于心理预期的代价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成功地为委托人实现了“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目标。
4)这是比较典型的适用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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